经营主体是什么意思

经营主体是什么意思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目//www.58yuanyou.com前正在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文主要讨论草案第10条和第11条对电商经营者的定义、分类和“市场主体登记”问题。

任何法律都需要界定自己的规范对象。对规范对象予以分类,再分别作出规范,是常见的立法技术。草案第10条给出了电商经营者的定义,并分为三类:一是平台经营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三是“通过自www.58yuanyou.com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草案对前两类的定义是: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电商交易各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第三类经营者没有定义,我们姑且称其“第三类经营者”。

以上分类显然是从当前常见电商模式中归纳出来的。但是,抽象的法律语言能否准确界定不同模式的区别,能否涵盖当前已有模式?更重要的是,第10条的定义和分类能否包容未来不可知的模式创新,是否会阻碍新模式的产生?

不妨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做个测试。交通部等七部门两年前制定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个定义,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什么是“网约车经营服务”?根据暂行办法,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暂行办法的文义看,网约车平台不仅要提供“交易撮合”的信息服务,它本身还要“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按照电商法草案第10条的表述,网约车平台公司似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因为它必www.58yuanyou.com须提供运输服务),而应列入第三类经营者的范畴。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贴上两个标签:既是平台经营者,又是第三类经营者?

网约车暂行办法对平台公司的定义反映了监管者以法规“矫正”商业模式的企图。监管者不希望网约车平台只是一个撮合交易的信息服务者,而应当是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或者说,监管者希www.58yuanyou.com望网约车平台成为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的出租车公司。但是,网约车办法的制定者在给网约车平台下定义的时候,不可能想到两年后的电商法草案又给平台下了不同的定义。都叫“平台”,但词同而义异,此平台非彼平台。平台复平台,平台何其多?草案对平台的抽象定义真的能涵盖已有的和将来可能有的各种平台吗?

平台固然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角色,也是广泛接受的术语。但平台的含义和服务内容不是唯一的,更不是固定不变的。草案对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应该考虑有更大的包容性。

所谓“市场主体登记”,是指经营者通过向政府登记机关注册信息而取得某种经营者资格。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主要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等。要求主体登记,是现代以来国家管理工商业的传统方式。其目的主要是公示经营者信息,确认经营资格,降低交易成本。近年来,我国登记制度有两个重要发展:一是,官方登记措施向电子化、便捷化改造,减少不必要管制,更重视信息披露;二是,电商平台实际上管理着大量未作主体登记的小微经营者,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商户,是行之有效的。可见,由于技术进步,传统的主体登记制度事实上已经发生深刻变化。

这一点在草案的条文中看起来得到了承认。草案并未要求所有的电商经营者都必须做主体登记。第11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意思是,如果有法律www.58yuanyou.com规定某种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主体,那么,经营者必须完成登记才能开展经营;如果没有特定的法律要求,经营者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第11条还列出几种豁免登记的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无须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行为。笔者认为,电商法对主体登记采取指示参照其他法律规范的做法是明智的,避免了一刀切的武断,但表述上应更为明确,尽量消除歧义。此外,具体哪些行为应当豁免、如何表述,还可以进一步斟酌。

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中国经验。电商法像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立法一样,是跟在商业实践后面的立法。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立法者应当尊重实践,相信市场的力量,切莫高估自己的认知能力和规则设计能力,避免用想当然的模式去改造商业,更不要企图为商业规划未来。这一点对当前的电商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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