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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益

作者简介:孙益,湖南岳阳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大学史。北京 100875

来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现代大学是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现代西方大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现代大学的法人传统也源自中世纪的法人观念。这种法人观念源自罗马法的人法,在中世纪教会法中得以确立下来,具有神圣性、超越性和永续性。中世纪的学者团体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获得了法人身份和地位,建立了大学。中世纪大学的法人身份,不仅是大学能够在欧洲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并且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也是西方大学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根基所在,为大学近千年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探索大学法人的起源,有助于更好理解今天的法人概念,也有助于更好地探索现代大学的本质与特征。

关 键 词:法人 大学法人 中世纪 起源

标题注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大学与欧洲近代早期的社会变革”(DOA160241)

中图分类号:G40-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19)02-0047-09

作为一种社会机构,现代大学是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与公司法人不同,这种法人常常被学者们称为“学术法人(academic corporation)”①。法人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现代大学可以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这是大学法人自治的制度表达。现代大学这种法人自治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中世纪西欧社会所形成的法人观念。众所周知,欧洲中世纪大学是现代西方大学的共同渊源,而大学在中世纪起源的时候所获得的法人身份,不仅使大学能够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也为大学近千年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

一、法人的含义及其观念在罗马法中的萌芽

法人②又称为法人团体、法人社团、法团等,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种“组织”。它是指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单一法律实体的、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一系列某一职位持有人。为了与自然人相区别,法人有时又被称为“拟制的人”“法律上的人”,或“团体人。法人与组成法人的所有个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是,它有自身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被诉、拥有财产、进行交易、承担责任等。

在现代社会,提到“法人”,首先想到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公司,corporation一词在美国通常用来指“公司”,但法人最早并非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在现代公司出现之前,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就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指称,手工业和商业行会、教会、自治城市等都可以被称为法人,只是到了17世纪,营利性组织如特许贸易公司才被授予法人地位,corporation这个词也才被借用来称呼公司。④而在历史上,大学是最早接近现代法人概念的组织,在社会团体法人化的进程中,是学者团体最早迈出第一步。

法人的观念源自罗马法的人法。在罗马法中,国家、自治城市以及宗教团体、行业团体等都被视为社团。“社团(universitas或associazione)”被视为一个观念单位,它必须通过获得特许状的明确授权才能够成立,由此形成了罗马法中的特许理论。这种观念单位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其基本原则是:“由数人组成的‘社团’,社团有着一个宗旨,而且其总体被承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不依单个人及其更替变化为转移”⑤,这就把法人社团与自然人区别开来,并使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但在罗马法中并无明确的“法人”名称,在《民法大全》中,社团即使具有法律能力也从未被称为人,法人观念只是其中“暗含的原则”,直到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过程中,通过教会法的编纂而被移植和改造之后,法人的观念才真正被确立起来。

二、法人观念在中世纪教会法中的确立

虽然罗马帝国在日耳曼民族的入侵下灭亡,但罗马的法律传统却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中延续了下来。中世纪的教会借鉴罗马法制订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教会法。教会法学家们不仅继承了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会已经取得的法人社团地位,而且在观念上进行了创新和发展。“罗马法中萌芽的‘法人’观念在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手中进一步明确化,并且被纳入他们围绕教阶制阐发的政治思想。”⑥教会法学家们在使徒保原由网罗训诫的启发下,把基督教会视为“基督的神秘身体”,它不仅具有统一性,而且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基督教会高于基督徒个人并成为非物质的存在体,这种具有人格的身体的观念,与罗马法中萌芽的法人观念结合,在法律上直接导致了新的明确的法人概念——基督教会是一个单独的具有人格的法人,它等同于基督,存在于天国和精神的层面。这样,罗马法中“暗含的原则”被明晰化,法人就是法律拟制的人,它与其中的单个成员区别开来而获得了单独的存在形式。

基督教会在罗马法的影响下,不仅围绕教阶制阐发了明确的法人观念和原则,而且围绕教会的财产创制了新型的法人形式。早在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统治时期(306-337年),基督教会不仅获得了合法地位,而且享有财产权,从而成为法人社团。从罗马帝国晚期以来,基督教会为了向欧洲各地传播其信仰,在很多地方利用其所接受的捐赠财产设立了慈善机构,如医院、养育院等,从而创设了基金会。把财产的集合视为权利主体的观念是基督教会以罗马法为基础进行的创新。这种观念随着基督教会的发展而日益明确。在教会法中,法人社团不仅拥有完整的人格,而且具有了神圣性和超越性,从而深化了罗马法中的社团观念,明确提出了法人观念。财产被人格化的传统也得以继承和发展。

另外,教会法学家的法人观念为教会无误论和全权论提供了有力辩护,为巩固教阶等级体制从而加强罗马教皇的权力奠定了理论基础。教会作为法人不仅是统一的,而且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教会法人不仅像自然人一样有头脑和四肢,在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等级秩序,而且它被等同于基督,从而获得了永恒存在的合法性。近代法人的永续性特征即根源于此。因此,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法人概念是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中不同的社团概念相互竞争的结果,11世纪晚期以来教会法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观念,首先形成了有意识的、系统化的“社团法律体系”。

三、学者行会在中世纪城市中的出现

中世纪的西方基督教世界就像一个大型社团共同体,城市共同体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各种行会是构成城市共同体的更小的社团共同体。勒戈夫说:“在每一个城市里,只要某一职业有大量的人,这些人就会组织起来以便保护他们的利益,以引入有利于自己的垄断机制。”⑨城市里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都要寻求行会团体的保护。在中世纪,没有团体的保护便谈不上个人的安全和自由,“一个人从生到死始终须由它所属的阶级和社团来确定他的身份”⑩。一个人如果要行使某些权利,他就必须成为某个共同体中的一员,只有这样他才能够从共同体中获得自己的权利,而共同体会维护这些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他脱离了共同体,他就不再是社团成员,他就会成为一个无所归属的人,得不到任何保护,一点权利也没有。“只要你是某个社会群体中的一员,那么你不仅可以从群体中获得法律、权利,而且可以在群体中发挥你的职业技能,表现你的思想品德。”(11)因此,在中世纪人们的眼中,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由多种团体构成的统一体。“作为整体的王国是一个universitas,即王国的自由联盟,并原由网且它是由许多不www.58yuanyou.com同的universitates组成的,而在每一团体中,社会的每一等级或机构,又都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12)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中世纪人们的思想之中,对于从欧洲各地历经艰难来到城市里求知交流的学者们而言,这样的观念也日趋强烈。

学术需要交流,不但需要横向的交流,即不同观点、不同思想的学者们之间的交流,也需要纵向的交流,即向年轻一代传授自己的思想,有更多的学生慕名而来求学。中世纪的城市为学术交流和传播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此外,学术交流还需要保护。在传播知识和求知的道路上,人身自由是学者们进行学术活动的必要条件;但是人身自由也需要受到保护。于是,从流浪人的自由,到寻求保障的自由,这是中世纪学者自由的不同阶段,只有得到保障的自由,才能真正使他们安心讲学和求学。因此,模仿商业和手工业行会组建起学者们自己的行会是学者们获得有保障自由的最为便捷的途径。于是,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来自欧洲各地不受城市法律保护的学生们组织起来成立行会(Universitas Scholarium)以保护他们在城市内的利益;在法国的巴黎,教师们组织起来成立了行会(Universitas Magistrorum)。这两种行会,便是后来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前身。中世纪其他一些主要的社会制度,如教会制度和骑士制度,都对大学的发展和演变产生过影响,但是行会制度的影响是最直接、最重要的,无论是组织结构还是制度和功能,早期大学都带有极其强烈的行会色彩。

与其他手工业或者商业行会的建立能够规范职业秩序和垄断行业利益一样,教师或者学生行会的建立也有着互相帮助和自我规范的双重目的。美国基督教会史作家沃尔克认为:“大学带来的变化不在于在过去从未有过的教学活动的地方建立了教学活动,而在于采取手工业行会的形式,把学生和教师结合为团体,这主要是为了防卫并维持良好的秩序,此外也为了更有效地管理,使教书这个职业得到承认有规可循。”(13)雅克韦尔热说,“组建社团运动的主要目的,不是通常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不是要把许可证的授予从教长那里转移到教师手里来,而是更为广泛的互助运动,目标是为教师和学生获取自由和特权,保护他们免遭当地宗教和世俗当局的司法和财政控制。而且,这无疑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努力,目标是恢复无序状态的机构在管理上的秩序,迫使每个人都使用同样的教学大纲、同样的教学计划、同样的考试程序。”(14)

四、学者社团获取法人身份的步骤

中世纪城市中的学者们模仿手工业或者商业行会建立起来的社团,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了法人的身份和地位,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的,甚至经过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大学史家拉什原由网达尔认为,从习俗性的学者集会到明确的法人团体有四个步骤:(1)不成文的习俗减少,代之以成文的章程或者议事程序;(2)作为一个法人团体起诉和被起诉权利的认可和实施;(3)常设共同官员的委任;(4)共同印章的使用。(15)因此,比法人的称呼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步骤是如何实现的?教师群体是在什么时候、怎样开始作为一个法人团体来行动的?中世纪大学获得法人身份的途径并非完全一致,不同地域的大学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而巴黎大学获取法人身份的过程最具有代表性,在艰难获取法人身份的斗争过程中,巴黎大学成为了西方学术界公认最早的、也是最为典型的大学。

与地处欧洲南部的意大利不同,日尔曼的入侵较为彻底地摧毁了阿尔卑斯山以北的罗马文明,知识之光几乎消失殆尽,只有基督教组织完全承担起了保存和延续文明的重任,教会的势力在北部的教育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教育活动大部分都被修道士和僧侣所掌握,一切教育都是为了神学的目的。当12世纪知识复兴出现的时候,与博洛尼亚法律活动的兴盛不同,巴黎出现的是神学和辩证法活动的复兴。阿贝拉尔辩证法教学的名声使得有抱负的学者蜂拥而来,他们在学习了阿贝拉尔的方法之后,争相在巴黎主教座堂的回廊中招徒讲学,传播自己的神学思想。当回廊无法容纳下日益增多的年轻教师的时候,这些人开始脱离主教座堂,组建自己的团体。教会将教师团体看作自己天然的附属物,应该屈从于主教座堂教长的管辖,巴黎的教师团体正是在与主教和教长的冲突之中,形成了追求独立的意志,激发了斗争的精神,获得了最高权威的认可,从而确立了法团地位。

巴黎的教师团体很可能在12世纪最后25年或者更早期的时候就已经组建起来了,但这种早期的组织只是单个教师组成的群体,并没有获得法人团体的身份。1200年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授予给巴黎学者的特许状,只是授予学者享有特权的僧侣身份,要求每一个新上任的巴黎市长都公开宣誓维护学者们的特权,并没有正式认可一个教师法人团体的存在。(16)1210年左右的时候(17),英诺森三世颁布了一个教谕(Ex litteris(18))同意一个被开除的教师回归社团。从这一文件中我们了解到,当时神学、教会法和文科教师选举出8个人来制定团体规章,确定学术服装、讲座和辩论的秩序以及葬礼事宜,所有人必须发誓遵守。从这些简单的规定可以看出,它们是社团制定的第一个正式法规——不成文的专业习俗第一次变为成文的形式。(19)它们与中世纪普通的行会和宗教兄弟会的章程十分相似,行会成员都穿着共同的服装共同参加葬礼为去世的成员祷告。那个时候,除了一个教师之外所有人都宣了誓,教师团体下令剥夺任何拒绝遵守章程的人的特权,于是这个拒绝宣誓的教师被驱逐出了团体,但是后来他又决定宣誓遵守章程。不过一些教师认为他不能被重新接纳为教师团体的成员,除非他从教皇那里获得指令。于是,教皇英诺森三世要求教师们重新接纳这个教师到他们的团体中。(20)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教皇是默认了教师制定章程和实施章程的权利的。1215年教皇使节红衣主教罗伯特德库尔松授予巴黎教师和学生一个章程,规定教师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处理与伤害学者或者谋杀学者有关的案件,确定房屋租金、服装、葬礼、讲座和辩论,确保大学不被解散和摧毁。(21)这是对教师作为一个法人团体行动权利的正式认可,认可教师有权利为其成员制定章程并强迫他们遵守。1231年教皇格雷高利九世授予教师管理同样事务的特权,若有人违抗可以实施惩罚,这是最终的教皇认可。(22)

对于一个团体而言,作为一个法人在法庭上行动的权利也是十分重要的。很显然,当教师与主教和教长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不能所有人都带着诉状到教皇面前,或者所有人都作为被告到法庭中来。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他们都必须通过选举出的代理人来表达共同意志。对这样一个团体而言,一个代理人是不可缺少的。根据中世纪的法律观念,不但个人能够通过其代理人来审讯,法团也能任命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以法团的名义作为原告出席诉讼,或者作为被告接受审讯。但是,要被法庭认可为真正的代表,代理人必须呈现一份授权书,表明法团已经批准了他的行动,并且递交给法庭判决。(23)至于什么时候巴黎的教师第一次派遣代理人到的罗马教廷,因为没有代理授权书和起诉书保留下来,所以时间无法确定。1210-1213年在与教长的诉讼中,教师迫切需要一位代理人。也许教长试图阻止教师将其案件带到罗马教廷中去,因此与教师争夺选举代理人的权利。作为对教师起诉的回复,英诺森三世授予了大学任命代理人的权利,虽然很可能按照习惯法教师们已经这样做了。通过最高宗教权威的这一许可,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教师团体正式合法地获得了作为一个法人团体“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利。在获得了任命代理人的权利之后,教师开始不断派遣代理人带着他们的诉讼书到罗马去起诉教长。

在教师团体与教长持续的诉讼过程中,另外两个重要的法人团体特征也变得需要起来。一方面,为了维持派遣去罗马教廷的代理人的支出,大学不得不借钱,这就需要在契约上盖章,代理人的授权书也需要盖上教师们的印章,法庭才认可其有效;另一方面,需要选举官员来收集款项和指导法律诉讼程序。(24)在1220年之前,国王和贵族、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副主教等一些教会法团成员是拥有印章的,所以在代理人的授权书上教师们使用的是神学部个别成员的印章。在1219-1221年在与主教和教长的冲突中,教师们决定制造一个自己团体的印章。主教反对这样做,宣称印章会被滥用,教师会僭越主教和教长的司法权,所以教长开始起诉,要求教皇代理法官打碎新的印章。虽然印章在1225年被打碎了,但在1246年之后他们完全获得了拥有团体印章的权利。(25)

在1222年5月31日教皇霍诺留三世的教谕中,我们发现了巴黎同乡会及其领导者存在的第一个线索,教谕禁止学者根据他们的地域来源选举自己的领导者,这可以看出同乡会组织和会长职位的早期形式。1237年教皇颁布的教谕既禁止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开除教师和学者的教籍,也禁止开除他们的“校长(rector)”或者“会长(proctor)”。(26)虽然这个时候校长和会长头衔之间没有区分开来,但我们知道了校长是同乡会官员的名字,从临时身份变为了常设代表。到了1249年,四个同乡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同乡会的四个会长选举出来一个共同首领,校长职位(rectorship)在这个时候得以确立下来。(27)

五、学者社团在与教长的斗争中确立法人地位

事实上,导致大学获得法人团体身份的每一个步骤都与反对巴黎主教和教长的斗争分不开。在地方主教的眼里,教师团体是教会的天然附属物,大学是地方主教及其代理人的属地,应该永久地屈从于教会的管理。来到巴黎求学的学生最初居住在主教座堂教士的房子里,这些教士是最早的教师,学校被委托给主教座堂的教长管辖,他是巴黎主教的代理人。(28)教长最初的职责与皇家秘书类CpzWQ似,即保存教士团的印章、起草文书和信件。因为这一职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学识,而那个时代并不是人人都具备,所以监督学校和照管藏书室的职责自然也由教长来担当。刚开始的时候,教长也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但是随着学校和学生的增多,以及他在教会中地位的增长,他本人逐渐不再担任教师,而任命其他人在他的监督下教学。(29)随着12世纪知识和教育的发展,在著名教堂的周围,越来越多的教师渴望获得教学许可进而收取学生的学费,因此教长开始广泛授予正式的许可给这些教师,允许他们收取费用并在教堂周围开办自己的学校。早期的时候,教长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授予或者剥夺一个教师的许可证以及与此相伴随的教会特权,他既是教会的法官也是学校的领导者。虽然教长的司法权并没有独立于普通主教的法庭之外,但他可以通过开除教籍的形式对教师实施审判,拥有一个特殊的监狱来监禁不听话的教师。尽管教长对教师个体的权力范围很大,但是教长在大学中并不占有一席之地,作为教长他只是教会的成员而不是大学的成员。

一方面是地方教会对教育的控制,教会控制的核心是教长的权威,教长是主教的代理人,掌握教学许可证的授予权,没有教学许可证,任何教师都无法合法地执教;另一方面是有能力的教师自由开展教学,无偿获得教学许可证的权利,正是这两方面的张力,使得巴黎的教师积极团结起来,争取各种权利,对抗教长的控制,为教师法人团体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在与教长的关系问题上,教师们得到了罗马教皇的支持。1138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颁布法令规定禁止教长收取授予教学许可证的费用或者报酬,要求教长授予这种许可证给每一个合格的申请者。(30)亚历山大三世的目的是禁止买卖圣职,维持获得许可证的自由和贫穷学者教学的自由,虽然在那个时候教皇还并没有产生“大学的意识”,但他的法令打击了巴黎圣母院的教长,将大学教长带到了教皇的控制之下。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会议颁布的与主教座堂学校相关教皇法令,再次保证了教长免费授予许可证给合格候选人的权力。(31)1212-1213年教皇委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布了一个决议,在几个方面试图约束教长的司法权力:它规定教长必须授予许可证给任何由神学、教会法和医学学科的绝大多数教师推荐的候选人,还必须授予许可证给任何由六位文科教师推荐的候选人。虽然教长仍然能独立授予教师许可证,但他被禁止收费,被剥夺了他声称的监禁教师和学生的权利。(32)1215年红衣主教罗伯特库尔松为大学制定的章程将这些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了,并且规定教长授予许可证必须是无条件且不收取报酬的。

不过,尽管教师得到了教皇的支持,巴黎的主教和教长并没有放松对大学的压制,阻止大学作为独立法团的发展。在一段长期的冲突之后,1231年格雷高利九世颁布的教谕(Parens Scientiarum)有效地摧毁了地方教会权威对教师行会的统治。教长的刑事司法权力实际上被废除了:他被禁止保留监禁室,主教单独拥有监禁犯罪学者的权力。关于争论不休的教学许可证问题,教长只能授予许可证给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在申请许可证的3个月内,他必须就申请人的资格和素质问题咨询相关教师,教长不再强迫候选人宣誓效忠他,不再收取授予许可证的费用。(33)虽然教师法团与巴黎教长的冲突在大学出现之后一直未曾停止,但1231年格雷高利九世的教谕为巴黎教师争取自治的努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教皇的支持之外,在教师与教长对许可证的垄断做斗争的过程中,教师还拥有一个有力的武器,即教师通过对“就职礼”的控制,有允许或者拒绝候选人进入行会的专业权利。“就职礼”是一种在阿贝拉尔时代就已确立起来的古老习俗,其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获得许可证的新教师通过实际的表演来正式开始其职能,这种正式表演就是一种仪式,根据罗马法的观念,官方授职必须进行这样一种仪式。第二,通过原来的教师和其他成员对新来者的认可,表明新来者加入教师团体之中。在认可仪式中,新教师被授予一顶四角帽、一枚戒指和一本书,这些都是获得教师身份的标志。然后,新教师在教师的讲座席位上就座,发表一场展示其专业能力的就职讲座,或者主持一场公开的辩论。设宴款待所有同事、赠送手套和长袍、甚至为团体基金捐献金钱,这也是就职礼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地就职仪式从仅仅是一种热闹或者友谊的展示转变成为庄严和正式进入有组织的教师法人团体的许可,教师行会很快获得了行业垄断权。“就职礼”对教师而言变得与教长的许可证一样重要,只有“就职”之后,“许可证获得者”才被看作完全的“硕士”或者“博士”。因此,即使巴黎的教师并不能总是防止教长授予许可证给不合格的候选人,他们也能够通过不允许他们进入行会来排斥他们。

除了控制进入教师团体的“就职礼”之外,教师们甚至还试图设立自己的教长职位来摆脱主教座堂教长的控制。12世纪末期,教师的学校大部分还位于狭窄拥挤的主教座堂周围的岛屿上,13世纪时教师开始越过塞纳河,在菲利普奥古斯都建造的城墙内南部的郊区开设学校。通过这一方法,他们将自己置于主教座堂教长的司法管辖之外,因此主教座堂的教长要求教师宣誓只在“两座桥之间”教学。这一不合理的要求在1227年被格雷高利九世禁止了,他认可了修道院长和圣吉纳维芙的“加农”(canons)授予许可证给神学、教会法和文科教师的权利,在他们的司法管辖下教学。(34)后来,文学部逐渐转移到了麦秸街(35)。文科许可证的候选人现在能够在主教座堂和修道院两个地方获得许可证。如果主教座堂的教长对他们进行勒索,文学部可以命令所有学生只在圣吉纳维芙修道院申请许可证。最初,圣吉纳维芙的许可证是由修道院长授予的,1255年一个修道院的教长职位确立起来了,这个教长是一个“加农”,在得到文学部同意之后,由修道院长任命。这样,巴黎就有了两个教长,一个是主教座堂的教长,另一个是圣吉纳维芙修道院的教长,大学教师可以从任意一个教长那里申请许可证。(36)通过这些努力,教师们成功遏制了主教座堂教长想要将大学控制在自己手中的做法,成功地将教长排除在大学之外成为孤立的职位,成为大学有名无实的头衔,只是保留了在仪式上授予许可证的权利。

虽然大学内部组织的发展直到13世纪中叶才完成,但可以说,在1215年左右,作为一个法人团体,教师大学的基本特征已经确立起来,并且得到了最高宗教权威的认可。此后,在与地方主教和教长的持续斗争中,教师们不但获得了作为法人团体必备的权利,还获得了其他城市法团没有的特权和豁免权。虽然完全的自治权并没有获得,主教仍然保留了对教师和学生的普通司法权,教长仍然在形式上控制着教学许可证的发放,但是教皇已经认可了教师们的法团意志和法人权利,巴黎大学正式作为法人团体建立起来了。

六、大学法人在中世纪西欧出现的意义

现代标准欧洲通语(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37)中的“大学(university)”一词,有共同的“祖先”,即拉丁语universitas。从词源学的考察来看,universitas的含义就是法人团体,其核心特征就是法人属性。(38)在中世纪早期,universitas这个词并没有特别和专门指称的对象,最初可以用来泛指中世纪任何具有共同利益和享有独立合法地位的法人团体。12世纪和13世纪之交,围绕着知识的学习和教学活动,在西欧社会的博洛尼亚、巴黎、蒙彼利埃等一些城市中,教师和学生模仿城市里普遍存在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的形式自发组织起来形成学者的自治团体,这样的团体有着对外保护和对内规范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保护成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团体的利益不受外界力量侵犯,另一方面能够选举团体的领导者、控制团体的招生、制定团体的法规和章程、迫使团体的成员遵守集体纪律和互助规则,也可以自由组织教学,规定课程、学习的时限、考试和评价学生成就的形式,以及学位的授予;它们在与社会各界的斗争过程中得到了外界权威(宗教的或者世俗的)认可,最终成为拥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团法人。

教师和学生最初聚集在一起的时候,教学和学习的习惯逐渐形成了一些共同的传统和习俗,随着学术群体的壮大和发展,群体中各种具体和特殊的习俗逐渐增多,发展成为大多数人都自觉遵循的惯例,在日常生活不断得以运用的过程中,它们开始向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规则转变,最后人们以成文法律的形式(即大学章程),将这些规则记录下来并且正式颁布,这些成文的法律规则在得到了宗教或者世俗权威认可之后,组织便拥有了合法地位,同时这些法规也具备了继承、模仿和借鉴的基础。因此,中世纪知识的保存、传播、创造和应用活动经历了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规则的过渡与转化这种动态演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延续至今的大学组织和制度就这样产生了。欧洲的大学在与中世纪的宗教权威和世俗权威斗争的过程中,不但获得了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备的权利,还获得了其他组织机构所没有的特权和自由。大学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法人形态,独立于政府和教会之外。

12、13世纪的欧洲,不但经历了艺术、文学、诗歌、哲学与科学的全面复兴(39),也经历了范围和程度都非常广泛的、具有革命性的法律变革,这场法律变革带来了欧洲社会革命性的重建。(40)而这次革命的核心,就是将集体角色作为单一实体——社团法人——的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的确立。这些新的“社团法人角色”的出现,改变了社会行为的性质。有学者认为,社团法人的概念是自中世纪以来最有效的社会革新。(41)在中世纪,无论一个团体基于何种目的组建,只要其被教会法确认为合法的法律实体,就拥有了集会权、所有权和代表权。个体所组成的社团一旦被法律看做一个实体、一个完整的体系,其集体性存在就转化为受法律权力约束的法律人格:财产所有权、法庭上的代表权、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力、制定契约的权力、当其中某人的利益受到他人行为特别是君主和封建主行为的影响时求助于团体的权力。(42)这样的社团法人在12、13世纪被准许颁布自己的法令和条例来保护、管理其成员以及解决内部纠纷。

社团法人角色的出现在法律理论方面带来的新观念使一系列社团新形式和新力量的创造成为可能。中世纪大学在欧洲各地的遍地开花也是这新形式和新力量的产物。正如拉什达尔所指出的:欧洲中世纪的人们是把伟大思想和理念以及新社会秩序制度化的大师,其中大学是最重要的社会秩序,是制度化推进的产物。(43)而在中世纪大学制度化的过程当中,获得法人身份是最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个步骤。15世纪以后,拉丁文“universitas”被用来专指大学,不管这是历史的偶然还是必然,它赋予大学社团法人的身份是大学能够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生存下来并且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西方大学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根基所在。而法律自主是科学共同体存在的先决条件,自主法人实体的出现,也为科学活动的自主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大学拥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自治权,它们可以制定自己内部的法律和规章,可以拥有财产、可以起诉和被起诉,可以在法庭上委任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知识的传承与创造活动得到了保护,中立的空间开始出现了,这是一个可以使大学免于宗教和政治审查干扰的相对独立的空间。在这里,学者们获得了表达、交流与创造知识的自由,也获得了自我制定内部规则与管理科学活动的权力,从而使得大学成为近代科学兴起和发生的最合适的土壤。

注释:

①这一称呼在Allen Fenichel and David Mandel,The Academic Corporation:Justice Freedom and the University(Montreal:Black Rose Books,1987); Edwin D.Duryea and Don Williams,The Academic Corporation:A History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Governing Boards(New York and London:Falmer Press,2000)等著作中得到广泛使用。

②汉语中“法人”一词对应的现代英语译名非常复杂,在词源学上更多用corporation一词。具体参见:赵德玉、崔娟.“法人”英语译名的确定[J].中国翻译,2005,(2):66-71.

③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26.

④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6.15.

⑤张乃和.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J].世界历史,2005,(5):45-56.

⑥彭小瑜.教会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0.

⑦张乃和.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J].世界历史,2005(5):45-56.

⑧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0-267.

⑨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M].张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9.

⑩刘易斯芒福.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M].倪文研,宋峻岭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206.

(11)A.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M].庞玉洁,李学智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227.

(12)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M].长川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98.

(13)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会史[M].孙善玲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04.

(14)Jacques Verger,“The Universities and Scholasticism”,in David Abulafia,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5:c.1198-c.13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267-272.

(15)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299.

(16)Helene Wieruszowski,The Medieval University:Masters,Students,Learning(Princeton et al.:D.van Nostrand Company,1966),137.

(17)拉什达尔认为这一教谕没有标明确切日期,但是出现在梵蒂冈登记册上是在1210-1211年。另一种说法是1208-1209年,参见:Gaines Post,“Parisian Masters as a Corporation,1200-1246”,Speculum 9,no.4(Oct.,1943):421-445.

(18)中世纪教皇颁布的教谕大都以开头的几个词来冠名,无特殊含义。

(19)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00.

(20)Gaines Post,“Parisian Masters as a Corporation,1200-1246”,Speculum 9,no.4(Oct.,1943):426.

(21)Lynn Thorndike,University Records and Life in the Middle Ag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4),27-30.

(22)Ibid.,35-39.

(23)Gaines Post,“Parisian Masters as a Corporation,1200-1246”,Speculum 9,no.4(Oct.,1943):431.

(24)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10.

(25)Gaines Post,“Parisian Masters as a Corporation,1200-1246”,Speculum 9,no.4(Oct.,1943):438-443.

(26)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12.

(27)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14.

(28)A.B.Cobban,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London:Methuen and Co Ltd,1975),77.

(29)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280.

(30)Ibid.,281.

(31)A.B.Cobban,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London:Methuen and Co Ltd,1975),81.

(32)Ibid.,82.

(33)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38.

(34)Ibid.,340.

(35)因为这里的学校使用麦秸铺地而得名,在现在仍然被称为拉丁区。

(36)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41.

(37)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他语言。具体参见本杰明李沃尔夫.论语言、思维和现实[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

(38)James A.H.Murray,A New English Dictionary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Vol.X(Oxford:At the Clarendon Press,1909),245.

(39)哈斯金斯.12世纪文艺复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

(40)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2.

(41)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5.

(42)同上,129.

(43)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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