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朱为民关于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股权转让款纠纷的仲裁案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时间:2018年5月

仲裁机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深圳

朱为民请求裁决本公司支付江苏海德股权转让款第三笔1,905.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等。之后,本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了反请求申请书。详见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临2020-05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年10月,本公司收到华南国仲深(2020)D480号《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裁决书》。其作出部分裁决主要内容:1.本公司向朱为民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3.26万元;2.驳回朱为民关于资金占用费和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3.驳回本公司请求裁决朱为民赔偿损失1,212.46万元的仲裁反请求。本次裁决为部分裁决,本案仲裁反请求中涉及朱暗生借款利息案损失324.34万元及本案仲裁费用,待相关事实确定后再行裁决。本公司于2021年4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详见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的临2020-07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及2021年8月25日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二、最新进展

(一)关于申请撤销上述部分裁决的法院裁定

2021年12月,本公GdpmqXQ司收到(2021)粤03民特68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驳回本公司撤销上述深圳国际仲裁院部分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关于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申请

2021年9月,本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2021年12月,本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深圳国际仲裁院已正式立案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撤销本公司与朱为民于2015年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朱为民向本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9,140万元(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340万元),本公司将47%的江苏海德股权返还过户给朱为民;3.朱为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432.68万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实际计至被申请人付清之日止);4.朱为民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原由网5.朱为民承担本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本www.58yuanyou.com公司与朱为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为民将其持有的江苏海德47%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总价11,045万元,分三期支付。本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分别向朱为民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共计9,140万元。2015年3月,上述江苏海德47%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至本公司名下。本公司认为,江苏海德股权转让缔约期间,朱为民等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购买钢材(价税合计5,083万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不但套取江苏海德大量资金,虚增了江苏海德2014年度的资产、利润等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导致当时评估估值虚高,而且导致江苏海德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www.58yuanyou.com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等重大损失后果。朱为民等人对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及严重后果都刻意隐瞒未予如实披露,已构成“恶意欺诈”,严重侵害了本公司利益。综上,根据原《合同法》五十条、《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本公司与朱为民2015年2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充分的法定可撤销事由。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法支持本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503.26万元。

(二)本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结果及其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目前尚不原由网能确定。后续如有重大进展,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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