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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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场景你是否熟悉或正在亲历?
#杨幂诉彭某名誉权案#: 发布或转载侵权内容
案情简述:
2019年, 被告彭某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知乎针对杨幂的私生活发布数量繁多、持续时间较长的文章,遭本人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杨幂诉 彭某名誉权一案,一审支持了杨幂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公众人物被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无论是由于粉丝过度参与追星所引发的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还是基于热点事件在社群社会下的人肉检索行为,因 发布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
公众人物因自身的特殊性质需要接受舆论监督, 本案被告能否因此阻却侵权在当时引发热议。 在实践中,被告也常以行使言论自由作为抗辩,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认为自己的恶搞行为仅仅为追求幽默娱乐效果,从而在主观上不具有恶意。
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一方面, 在网络暴力中,利用互联网恶意捏造事实或者利用语言攻击他人,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常见的形式有侮辱诽谤、隐私披露、形象恶搞等方式,单独或结合存在。这些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形象,为其带来了负面影响,应当收到惩戒。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无需具有商业目的、上诉人的行为亦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最终判决上诉人 连续三十天置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失五万元、公证费用一万余元等。
另一方面,转载是指刊登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虽然转载内容并非来源于自己的原创,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转载并非有天然的豁免权。网络用户在转载他人发布的信息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应知或者明知转载的内容缺乏论证或者采用明显贬损的语言,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仍旧予以转发、传播的,实践中常需与发布者承担 连带责任。
#何某诉朱某及某传媒有限公司案#: 帮助侵权行为
案情简述:
2016年,安徽的何某起诉朱某及某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侵权。朱某在网上多次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实信息,称其“包养情人,有私生女”等等,原告发现后,第一时间告知该网络平台上述文章具有虚假性并要求该网站删除道歉,然而一直没有得到回复。截止起诉前二被告持续侵权,给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
这里的帮助侵权行为主要指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发布侵害内容, 而未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其他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认为,某城网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审查义务,且在原告起诉后仍放任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最终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02
以案说法:网络暴力应该如何定性?
人人都听说过网络暴力,但你知原由网道它在法律层面的规范表述吗?
如何来阐释网络暴力一词,从学术角度看存在不同的声音。从是否把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的社会等同于现实社会出发,有两种主流的观点:
# 虚拟社会里的暴力行为#
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认为基于各种信息技术产生的网络空间是一种与现实社会不同的“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而“网络暴力” 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
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以强制性侵入的方式,来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 而“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洛克所谓的“名誉之法”(或叫意见之法),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
# 忽视责任而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这种观点把“网络空间”看作“现实社会”的延伸,认为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 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
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 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
03
不枉不纵:现行法中有怎样的规定?
常见的网络暴力主要涉及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由此产生纠纷。那么问题来了,针对网络暴力,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谁是受害者:网络暴力的权利主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网络暴力的权利主体具体包括:
- 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权利受到侵害的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近亲属;
- 被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网络用户。
#谁该为暴力行为买单: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
1.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原由网;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者。
2.特殊提示:关于利用 公众号实施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认定
2017年,公众号 “兽楼处”发布两篇以名人轶事为主题的微信文章,涉事艺人田朴珺随即以名誉侵权起诉,将该公众号的注册人王某告上法庭。如判决书中所说,所谓公众号系指提供的内容面向公众,因为关注时比较自由,本质上仍属于网络用户范畴。王某作为“兽楼处”的注册人,具有控制该公众号的 权限,应对该公众号发布的内容负责。另外,公众号每日发表的内容是有限制的,王某也完全有能力就具体内容予以审核,据此判定其成立侵权。
☞ 公众号实际控制人应就该原由网公众号的相关内容承担原由网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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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现在做人越来越难了,尤其是在网上做人。
在这个社交媒体深入人们生活的时代,所有人都可以披着马甲发言, 网络甚至被喻为不用担责的“第五空间”。
2019年,多位公众人物被曝出身患心理疾病、甚至选择离开世界, 而共同的是,在他们生前曾长期遭受网络攻击。
“网络暴民”没有批判性思维,他们放弃了思考与理性,打着正义的幌子,带着自己的偏见,站在道德的高点对别人群起而攻之。
开始的时候,也许只是一个随意的转发、一个无心的玩笑……恶言积少成多,最终像雪崩一样压向受害人。人言可畏四个字,放在任何时代都适用。
在互联网的世界,我们每个人都是这里的缔造者也随时可能成为受害者。
而化解这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www.58yuanyou.com就是每个人从自我规制做起。
参考文献:
1. 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8-169页。
2. 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求索》2010年第12期。
文章来源:公众号@元典法律智能
编辑 | 张晨(实习)
插画 | 南新雅(实习)
主编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