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的中止和终结
沈光平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不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申请强制www.58yuanyou.com执行。执行中经常遇到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两个概念,不少人常常混淆。
一、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中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一)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原由网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法律效果
中止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qjWcMH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法院会主动恢复执行。
二、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一)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www.58yuanyou.com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
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法院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法律效果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就是说,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承担,只有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三、小结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法律后果不同的:中止执行待原由网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会主动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