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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采购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原由网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证明?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原由网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注:现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因此,采购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原由网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无政策要求销售方提供自产农产品证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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