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提供证据怎么办

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不提供证据怎么办

谭先生拥有位于安徽省某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处,有房屋权属凭证。2020年11月,区行政主体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谭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谭先生不服该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且决定作出程序违法,侵害了谭先生的合法baBNIkdKJU权益。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楹庭律所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代理该案件,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区有原由网关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在庭审质证阶段,汪庆丰律师明确指出,法庭的职能是还原事实真相,拆迁方庭后提交的证据都不认可。关于本案,被告提交了若干证据,这些证据都和强拆行为没有关系。法院又给了被告相应的机会,问了被告有没有补偿决定,有没有相关的其他的一些材料。被告说庭后可以补充,也可以补充相关事实。

汪庆丰律师指出,不管是补充的证据还是补充的事实,都不认可。因为被告在法定上也是一问三不知,需要回去查。法院问的时候被告没准备好,被告代理人、被告工作人员不知道,就证明被告自己不知道。原告没有义务,法庭也没有义务等被告庭后再去查阅,再去向法庭提交。

法庭的职能是还原事实真相,依据是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有相关的证据没提原由网交或者没有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没有相关的事实,没有相关的证据,没有相关的职权,所以被告庭后提交的材料,原告都不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行政主体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区行政主体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区行政主体作出案涉房屋征原由网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诉讼过程中,区行政主体已经自行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仍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区行政主体作出的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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