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犬琢上一句

杨逢彬先生新作《孟子新注新译》中通过精审句例对108例古今众说纷纭的疑难词句进行了详细考证,承蒙杨逢彬先生赐稿,选取其中精彩部分,与诸君共享。今天推送的是本文的第四部分,本文的前三部分请戳

十七

《滕文公下》第五章:“《书》曰:……有攸不惟臣,东征,绥厥士女MDOzuheb,匪厥玄黄,绍我周王见休,惟臣附于大邑周。’”“有攸不惟臣”,赵岐注:“攸,所也。”朱熹《集注》:“有所不惟臣,谓助纣为恶,而不为周臣者。”杨伯峻先生《译注》说:旧注把‘攸’字当‘所’字解,恐不确。根据甲文和晚商金文都有攸国之名,故译文作攸国。”按,“有攸”经籍中多有,其后往往接谓词性结构,如:“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尚书汤誓》)“君子有攸往。”(《周易上经》按,《周易》上下经中“有攸”出现多达30多次,其后都原由网接谓词性结构,例多不遍举)“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德用不扰。”(《左传襄公四年》引《虞人之箴》)“兹不谷震荡播越,窜在荆蛮,未有攸厎。”(《昭公二十六年www.58yuanyou.com厎,至也。)以上“攸”都训“所”。“有攸不惟臣”正是“有攸”后接谓词性结构,故宜释为“有所”。仅因甲金文中有“攸国”,似不足以推翻故训。

十八

《滕文公下》第六章:“在于王所者,长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谁与为不善?在王所者,长幼卑尊皆非薛居州也,王谁与为善?一薛居州,独如宋王何?”最后两句,王引之《经传释词》云:“独犹将也”,此说不确。王引之所引例句有三,除《孟子》此例外,其馀两例为:“弃君之命,独谁受之?”(《左传宣公四年》)“其独何力以待之?”原由网(《国语楚语下》)

“独”由“孤独”“单独”义引申出“独自”“唯独”“仅仅”义:“虽有池台鸟兽,岂能独乐哉?”(《梁惠王上》)“人亦孰不欲富贵?而独于富贵之中有私龙断焉。”(《公孙丑下》)“‘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滕文公上》)“诸君子皆与驩言,孟子独不与驩言,是简驩也。”(《离娄下》)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岂”“难道”义:“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乎?”“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告子上》)其引申途径是清晰的,一以贯之的。

《左传宣公四年》“弃君之命,独谁受之”,是说,若废弃国君的命令,难道谁会接受我?《国语楚语下》:“‘子常为政,而无礼不顾甚于成、灵,其独何力以待之!’期年,乃有柏举之战,子常奔郑。”“其独何力以待之”,意谓,仅仅靠他,有何力量来对待它(指前文所言大川之堤防崩溃)。

同样,“一薛居州,独如宋王何”,意谓,一个薛居州,难道能奈何得了宋王(不学好)吗?

王引之《经传释词》往往说某字有某义,至于它的引申途径,则往往不加考虑。在这一点上,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做得更好一些。

十九

《滕文公下》第九章:“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中间一段话一般断为:“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但崔述《论语馀说》云:“‘周公相武王诛纣’一句,‘伐奄三年讨其君’一句;‘伐奄’乃成王事,不得上承‘相武王’言之。”朱珔《小万卷斋文稿》与之同。我们以为,崔述用历史事实这一语言外因素作为唯一证据的做法不可取,而且,语言事实证明其说也是靠不住的。

“相”这一动词,当其为“辅助”“帮助”“作为国君的辅弼大臣”等意义时,其后可带宾语:“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论语宪问》)“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季氏》)“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孟子万章上》)此类句子甚多,不赘。

如从崔述说断作“周公相武王诛纣”,当时语言未见其例;按当时语言的习惯表述,应为“周公相武王以诛纣”。其中“以”是不可或缺的。例如:“郑子良相成公以如晋,见,且拜师。”(《左传成公七年》)“国子相灵公以会,高、鲍处守。”(《成公十七年》)“三月癸丑,齐高厚相大子光,以先会诸侯于钟离,不敬。士庄子曰:‘高子相大子以会诸侯……’”(《襄公十年》)“郑子蟜闻将伐许,遂相郑伯以从诸侯之师。”(《襄公十六年》)“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孟子万章上》)

我们认为,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将《襄公二十五年》“子展相郑伯如晋拜陈之功”断作“子展相郑伯如晋,拜陈之功”未达一间,应为“子展相郑伯,如晋,拜陈之功”,因为其中缺了个“以”字。请看:“子产相郑伯以如楚,舍不为坛。”(《襄公二十MDOzuheb八年》)“子产相郑伯以如晋,叔向问郑国之政焉。”“公薨之月,子产相郑伯以如晋,晋侯以我丧故,未之见也。”(《襄公三十一年》)“十二月,北宫文子相卫襄公以如楚,宋之盟故也。”(《同上》)

因此,应该断作:“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

二十

《滕文公下》第十章:“陈仲子岂不诚廉士哉?居于陵,三日不食,耳无闻,目无见也。井上有李,螬食实者过半矣,匍匐往,将食之;三咽,然后耳有闻,目有见。”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说:“井上之‘李’,为李树,还是李实,很难肯定。《文选张景阳杂诗》注引《孟子章句》作‘井上有李实’,姑从之。”我们认为将此句之“李”理解为李树较好。

1.先秦典籍中出现的“桃”“李”“梅”等等,特别是当下文出现“实”(果实)时,都是指桃树、李树、梅树等,如:“桃之夭夭,有蕡其实。”(《诗经周南桃夭》)“摽有梅,其实七兮。”(《召南摽有梅》)“园有桃,其实之殽。”(《魏风园有桃》)“隰有苌楚,猗傩其实。”(《桧风隰有苌楚》)“有杕之杜,有睆其实。”(《小雅鹿鸣杕杜》)“其桐其椅,其实离离。”(《南有嘉鱼湛露》)“李梅实。”(《左传僖公三十三年经》)“五沃之土,若在丘在山,在陵在冈,若在陬,陵之阳,其左其右,宜彼羣木,桐柞枎櫄,及彼白梓。其梅其杏,其桃其李,其秀生茎起,其棘其棠,其槐其杨,其榆其桑,其杞其枋,羣木数大,条直以长。”(《管子地员》)

2.若此“李”指李实,则此句当为“井上有李,螬食之过半矣。”即“有”的宾语,在下句在度出现时,一般要以代词“之”指代。例如:“今有璞玉于此,虽万镒,必使玉人雕琢之。”(《梁惠王下》)“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思援弓缴而射之。”(《告子上》)“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同上)“有人于此,越人关弓而射之。”(《告子下》)“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论语述而》)“虽有粟,吾得而食诸?”(《颜渊》)

又,此处“井上”,意为井边。《史记孔子世家》:“唯子赣庐于冢上。”司马贞《索隐》:“按,《家语》无‘上’字。且《礼》云‘适墓不登陇’,岂合庐于冢上乎?盖‘上’者,亦是侧边之意。”参见《论语新注新译》4.9《考证》。

廿一

《滕文公下》第十章:“他日,其母杀是鹅也,与之食之”赵岐注之云:“异日母食以鹅。”“食以鹅”即“食之以鹅”,“食”音s,使食之谓。杨伯峻先生据此译为:“过了些时,他母亲杀了这只鹅,给他吃了。”

但是,在那一时代的汉语中,给他吃应为“食(s)之”;然则此句当作“其母杀是鹅也而食(s)之”——与“杀鸡为黍而食(s)之”(《论语微子》)类似。

如果是“给他吃的”,则为“与之食”,如:“共姬与之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昔吾先君桓公出游,睹饥者,与之食;睹疾者,与之财。”(《晏子春秋内篇谏上》)前一例沈玉成译之为“共姬让他吃东西”。

然则“与之食之”只能理解为“(其母)与他(陈仲子)一起吃了牠(鹅)”。《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吏人之与叔孙居于箕者,请其吠狗,弗与。及将归,杀而与之食之。”沈玉成译为:“和叔孙婼一起住在箕地的官吏请求得到他的吠狗,叔孙婼不给。等到将要回去了,杀了这条狗和官吏一起吃了。”

类似句子如:“公子围与之争之。”(《襄公二十六年》)沈译:“公子围和他争功。”又如:“夫子与之游。”(《孟子离娄下》)“此五人者,亦有献子之家,则不与之友矣。”(《万章下》)“虽与之俱学,弗若之矣。”(《告子上》)“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论语卫灵公》)“公与之乘,战于长勺。”(《左传庄公十年》)“圉人荦自墙外与之戏。”(《庄公三十二年》)“与之言鲁乐。”(《宣公十四年》)“与之言伐晋。”(《襄公二十四年》)

参见《论语新注新译》14.25《考证》。

廿二

《离娄上》第七章:“《诗》云:‘商之孙子,其丽不亿。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殷士肤敏,祼将于京。’杨伯峻先生《译注》翻译这句话:“商代的子孙,数目何止十万。”恐未达一间。因为当时语言中“不+数词(+单位名词)”结构所表达的都是没有达到这一数目的意思。例如:“王怒未怠,其十年乎?不十年,王弗召也。”(《左传僖公十三年》)沈玉成《左传译文》:“不到十年,天子不会召他回去的。”“武王有乱臣十人,崔杼其有乎?不十人,不足以葬。”(《襄公二十八年》)沈译:“不到十个人,不足以安葬。”“子产见左师曰:‘吾不患楚矣,汰而愎谏,不过十年。’左师曰:‘然。不十年侈,其恶不远,远恶而后弃。’”(《昭公四年》)沈译:“我不担心楚国了。骄纵而不听劝谏,不超过十年……不是十年的骄纵,他的邪恶不会远播。”“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孟子梁惠王上》)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只不过他没有跑到一百步罢了……”“天子之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诸侯。诸侯之地方百里,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庙之典籍。”(《告子下》)杨译:“如果不到一千里,便不够接待诸侯……如果不到一百里,便不够来奉守历代相传的礼法制度。”“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商君书更法》)“故利不百者不变俗,功不什者不易器。”(《战国策赵二》)“‘马不千里。’王良弟子曰:‘马,千里之马也,服,千里之服也。而不能取千里,何也?”(《战国策韩三》)

这一表达沿用至今。王力先生说:“所谓区别一般和特殊,那是辩证法的原理之一。在这里我们指的是黎锦熙先生所谓‘例不十,法不立’。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就是‘例外不十,法不破’。”(《汉语史稿》第三节)。

因此,我们译这段话为:“商代的子孙,其数已不到十万。”

(未完待续)

编辑: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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