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原处长冯伟向打假办索取所代为保管的五粮液集团的索赔款20万,以及为了领取五粮液集团收到索赔款后对执法办案机关的返程,冯伟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审判决后,二审获减刑。
2013年底,冯伟任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处长。职责是打击食品、药品、环境以及伪劣产品犯罪。
赔偿金未入账 主动索贿20万
2014年4月,冯伟担任案件负责人联合五粮液集团公司授权的成都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打击办理吴先河、张洒洒、幸宇霜、卫俊宇等人制造销售假酒案件的过原由网程中,3人亲属多次要求取保候审,律师向冯伟咨询相关事宜,冯伟表示要赔偿受害企业的损失取得受害企业的谅解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一点,经过协商后吴先河亲属愿意向五粮液集团缴纳20万的赔偿金。
因按照五粮液集团的要求,需要出具本人亲子书写的保证书等手续,但因当事人关在看守所里不能出具自愿赔偿书、保证书,打假办按照规定不能收索赔款,律师联系冯伟后,冯伟授意打假办先收钱,后续手续他来完善。因此,打假办的工作人员出局了索赔单,收了钱并出具了谅解书,但因为手续不完整,这20万未能及时按照正常程序进入五粮液集团的账户中。
由于钱一直呆在打假办的账上,冯伟打起了这20万的主意,因此当打假办的工作人员联系冯伟时,冯伟一拖再拖。随后,冯伟利用主管全省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职权和打假办的打假工作需要其支持的便利条件,于2014年10月、11月,2015年6月、7月,分四次每次5万元先后将该20万元从打假办要走并用于个人开支。
对于冯伟要钱的事情,打假办向五粮液集团进行汇报,五粮液集团了解是冯伟要走pBFsgtdQl后也再未进行过问。
冯伟供述,2014年底那两次拿钱,是为了应急,2015年拿两次钱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再有人过问这钱,就想拿过来自己得了,就不会再还2014年那两次的钱。
2016年5月,省公安厅纪委对冯伟展开调查,冯伟害怕自己被查出,约打假办的员工见面,让他们在组织调查时帮其掩盖拿钱的真相,并退还了20万元。张其江应该不会找他要回这笔钱,事实上公司和张其江也没有找他要过这20万元。
企业返还经费 为收条伪造假章
根据五粮液公司有关打假事宜的相关文件显示,五粮液公司对协同办案单位可以按照所获得的赔偿款比例给予办案单位返还办案经费,单独办案时除去办案各项费用后70%—80%,联合办案则为60%-70%。
由于五//www.58yuanyou.com粮液集团规定,返还办案经费返还办案经费须经承办单位提出预算经费报告,加盖单位和部门的公章,品保部(打假办)核定并加盖公章,向www.58yuanyou.com公司申请经费,由公司审批后,品保部汇入办案单位账户。
2014年至2015年间,食侦处自行办理以及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办理卢兰兰、张安远、施金花、胡长军、蒙龙、蒙勇等制造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系列案件过程中,五粮液集团公司进行了索赔。根据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原由网,将赔偿款按比例返还给办案单位。
2014年10月一天,因打假办向五粮液集团公司申报向办案单位返还经费需要盖有办案单位印章的收条,为拿到返还款,冯伟授意打假办去刻假公章。随后,打假办将假章盖在了返还办案经费的收条上,从五粮液集团领取了办案经费。
案件名称 |
时间 |
赔偿金额 (万元) |
办案经费 (万元) |
张全知案 | 2014.09.30 | 4 | 2.0559 |
卢兰兰案 | 2014.10.13 | 17 | 7.7095 |
李嘉玲案 | 2014.10.31 | 4 | 2.4633 |
张安远案 | 2014.11.03 | 4 | 2.5522 |
施金花案 | 2014.12.19 | 30 | 19.6 |
蒙龙、蒙勇案 | 2015.12.25 | 30 | 18.9 |
胡长军案 | 2015.2.13 | 25 | 16.4374 |
合计 | 144 | 69.7156 |
假章在冯伟退还打假办20万源市,授意打假办将假章销毁,同时授意打假办将记录相关信息的笔记本销毁,打假办为了自保并未销毁笔记本。
一审法院认为,冯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务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冯伟多次向他人索取财务,具有索贿情节,应从中处罚,其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决冯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二25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冯伟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对其受贿量刑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改判冯伟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