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没编制怎么办

办法一

园区(开发区)岗位设置分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园区(开发区)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岗位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区《关于深化园区(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曹妃甸区各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园区(开发区)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按照“党管干部、选聘结合,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简化层级、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根据园区(开发区)发展状况、部门职能以及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对各园区(开发区)岗位设置数量、结构比例实行总量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园区(开发区)的岗位设置数量,按照区编制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分级管理

第七条打破园区(开发区)原有岗位类别界限,将园区(开发区)岗位划分为3层7级。具体为:

1.园区(开发区)领导岗位:设园区(开发区)正职(一级)、副职(二级)两级岗位。

2.园区(开发区)内设部门领导岗位:设部门正职(三级)、副职(四级)两级岗位。

3.职员岗位:设高级职员(五级)、中级职员(六级)、初级职员(七级)三级岗位,各级职员无上下级关系。

第三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岗位基本条件

1.园区(开发区)领导班子正职岗位需为担任副县级以上职务人员;领导班子副职需为担任正科级以上职务人员。

2.园区(开发区)内设处室正职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担任副科级职务以上人员;②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验6年及以上的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

3.园区(开发区)内设处室副职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②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验4年及以上的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

4.高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条件为其他未达到园区(开发区)内设处室副职聘任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岗位设置由各园区(开发区)根据区编制部门核定的“三定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初步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岗位设置完成后要制定岗位设置图。聘用期满,各园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岗位设置。

第十条各园区(开发区)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编制岗位说明书,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人事管理基础性资料,为实施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等其他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岗位分级管理。新的岗位体系中,不同层次岗位,实施差异化的聘任、培训、绩效考核措施,享受差异化的岗位绩效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经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各园区(开发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期内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①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②根据园区(开发区)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二

园区(开发区)全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园区(开发区)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管理制度,激发园区(开原由网发区)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发区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关于深化园区(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曹妃甸区各园区(开发区)所有岗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注重实绩、双轨运行”的原则,实现园区(开发区)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充满活力、能上能下的选用机制。

第二章竞聘条件

第四条竞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自觉执行上级和园区(开发区)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勤奋敬业,甘于奉献,任劳任怨,工作积极主动,严守工作纪律。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职级的岗位。

(七)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人员,经区委研究决定,可破格聘用。

第五条实行聘用回避制度。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在聘用过程中出现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竞聘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成立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园区(开发区)全员竞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员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申报竞聘人员资格,协调处理竞聘过程中的其他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与推进。

第七条园区(开发区)一至七级所有岗位,面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公开竞聘。明确各级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按照岗位层级高低顺序逐级竞聘上岗。

第八条本着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和干部职工实际工作能力等因素,园区(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可推荐内设处室各岗位人选;竞聘者也可根据自身素质、岗位业务熟悉程度选择岗位。

第九条竞聘按照以下程序分层级进行:

(一)公布岗位。由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竞聘条件以及竞聘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三)资格审查。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竞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四)竞聘。根据不同层级岗位要求,采取竞聘演讲、答辩等方式进行。

(五)研究确定人选。根据竞聘结果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

(六)公示。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聘任。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没有问题的,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条档案封存。竞聘后,聘用人XAJXksc员原人事关系调入新聘用单位,按新聘用岗位统一管理。聘任的各级岗位人员,打破身份界限,实行干部编内任职与岗位聘职相分离、档案工资与实际薪酬相分离、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与合同聘任管理相分离的“双轨运行”管理模式。采取“档案封存”的方式,保持人员原身份、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晋职、工资调整、缴纳社保以及年度考核、办理人员流动手续等。聘任人员上岗时建立聘用档案,记录档案封存后个人的聘岗、薪酬、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经公示无异议,园区(开发区)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确立双方的岗位聘任关系。

1.合同条款。聘用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聘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合同签订。园区(开发区)领导班子正副职聘用合同与区委签订,由区委聘任;园区(开发区)其他岗位与园区(开发区)签订,由园区(开发区)聘任。

3.聘期及管理。岗位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形可另行规定),聘用期满,重新竞聘。

第十二条薪酬待遇。受聘人员按照园区(开发区)新的薪酬体系兑现岗位薪酬待遇,各种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基数以档案工资为准。

第十三条聘期考核。受聘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区委、区政府和本园区(开发区)的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级、薪酬、岗位调整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四条落聘管理。园区(开发区)部门正职落聘的,可参加部门副职的竞聘;部门副职落聘的,可参加高级职员岗位的竞聘,依此类推。对于无人竞聘的岗位和落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条件和个人能力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区管干部的聘任情况按要求报区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园区(开发区)内设处室正、副职岗位拟聘人员需征求纪检监察和卫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新设岗位或人员调动、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聘期中途岗位空缺的,依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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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三

园区(开发区)目标绩效考核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园区(开发区)发展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加速产业聚集,依据我区《关于深化园区(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开发区)目标绩效考核遵循简单规范、公开公正,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结果导向、体现差异,突出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目标绩效考核范围为改革后的园区(开发区)及聘用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目标确定

第四条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及目标确定。

1.园区(开发区)绩效考核主要采取定量考核方式进行。赋予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适当权重,对各园区(开发区)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园区(开发区)责任状共性要求确定通用指标,根据园区(开发区)不同特点确定个性指标,根据园区(开发区)不同定位、目标任务的重要程度和完成指标难易程度确定各项指标权重,一个园区(开发区)一个考核指标体系。

2.绩效考核指标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设定。年初各园区(开发区)依据年度《经济工作责任状》提出年度目标,经区直有关部门(指标考核责任单位)初审修改后,报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下达。

3.各园区(开发区)将绩效考核年度目标分解到半年,并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条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及目标确定。各园区(开发区)依据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确定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尽可能量化。

第六条考核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单位目标确需调整的须经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因个人考核目标发生变化、人员分工或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调整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须及时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三章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目标绩效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目标绩效考核程序包括申报、核实、公示、审定。

第九条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程序。

1.每年1月和7月上旬,各园区(开发区)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园区(开发区)绩效考核责任单位。

2.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绩效考核责任单位进行核实、打分。打分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各园区(开发区)对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公示结束后结果报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个人绩效考核程序。

1.每年1月和7月上旬,各园区(开发区)采取业绩综评、民主测评、加减分奖惩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打分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个人对打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复核意见。

2.各园区(开发区)要在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及个人目标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要区分原因,确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予扣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目标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与下一轮岗位聘用挂钩。

第十三条将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园区(开发区)目标绩效考核结果综合排名位于后三位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连续两次排名位于末位的,降职聘用。

第五章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成立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园区(开发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和上下协调。

第十七条发改、招商、财政、工信、统计等部门为考核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园区(开发区)绩效考核指标设定的初审、完成情况的考核打分等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道正派、遵守廉政纪律,确保考准考实;被考核单位及工作人员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由纪检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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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四

园区(开发区)个人岗位绩效

考核指导意见

为深化园区(开发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根据我区《园区(开发区)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坚持统一指导、自主实施,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简便易行、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是对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考评,重点考核勤、绩。为便于操作,将个人考核内容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具体化、明细化,使考核有明确的评价尺度和认定标准,各园区(开发区)要建立3个台账。

1.建立日常考勤台账。

2.建立个人业绩台账。根据本单位考核目标确定个人目标任务,并按照“四个干”要求,建立个人业绩台账。

3.建立奖惩台账。对个人获得区以上奖励和因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受到区以上处分的,及时登记在册。

三、考核方式和赋分

1.考评方式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采取业绩综评、民主测评、加减分奖惩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业绩综评占70分,由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照个人业绩台账,按照“四个干”要求,对每个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体综评打分。民主测评占30分,由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依据个人综合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打分。

个人奖惩情况作为加减分依据,加分、减分分值不超10分。

2.赋分公式

中层以下人员的考核分数=民主测评30%+业绩综评70%+奖惩分数。

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分数=民主测评30%+业绩综评70%+奖惩分数。

(其中,业绩综评分数为主管部门中层正职业绩综评分数的平均值。)

领导班子正职的考核分数=民主测评30%+业绩综评70%+奖惩分数。

(其中,业绩综评分数为领导班子副职业绩综评分数的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确定和运用

1.半年和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初定后,要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2.各园区(开发区)要在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3.考核结果作为个人绩效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1.各园区(开发区)要成立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个人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园区(开发区)要依据《园区(开发区)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本意见,制定本单位个人绩效考核细则,并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3.各园区(开发区)个人绩效考核工作要遵守《园区(开发区)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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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五

园区(开发区)薪酬制度改革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园区(开发区)薪酬分配机制,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发区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发〔2016〕38号)和唐山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关//www.58yuanyou.com于加快推进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唐开字〔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是科学设计薪酬、加大绩效工资比重;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奖优罚劣、激发活力的改革目标。

第三条薪酬制度改革坚持优绩优酬、效率公平原由网、民主公开、操作简便、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改革后园区(开发区)聘用人员。

第二章绩效薪酬制度

第五条改革后,园区(开发区)实行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薪酬分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分别按照不同的办法和级档分配。

第六条基础工资

1.基础工资体现干部职工原有编制身份,与档案保留身份对应,适应身份“双轨制”需要。

2.基础工资按本人原职务(岗位)对应国家现行的政策,由组织、人社部门确定、调整,由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公务员基础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事业编及人事代理人员基础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

第七条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新聘岗位的职责大小、难易程度、劳动强度,与原职务(岗位)等级和档案工资均不挂钩。

2.岗位工资标准分别参照园区(开发区)各职务层次人员基本工资的平均水平,由组织、人社部门参照相关政策确定,财政部门按月发放。

3.岗位工资层级标准:一级岗位:4500元/月;二级岗位:3800元/月;三级岗位:3500元/月;四级岗位:2800元/月;五级岗位:2400元/月;六级岗位:2300元/月;七级岗位:2200元/月。

第八条绩效工资

1.年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园区(开发区)年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按照园区(开发区)全员年岗位工资总额的2.4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份由园区(开发区)填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定表,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因园区(开发区)人员调整,需要重新核定基数的,要在半年和全年考核前完成调整。园区年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分为基础绩效基数、奖励绩效基数。其中基础绩效基数按园区(开发区)全员年岗位工资总额的0.8倍确定;奖励绩效基数按园区(开发区)全员年岗位工资总额的1.6倍确定。

园区(开发区)年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计算公式:

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园区岗位工资总额2.4=基础绩效基数+奖励绩效基数

基础绩效基数=园区(开发区)全员年岗位工资总额0.8

奖励绩效基数=园区(开发区)全员年岗位工资总额1.6

2.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绩效工资总量与园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直接挂钩,由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园区绩效总量,进行初次分配。

(1)园区考核得分60分以下,只发放基础绩效工资,不发放奖励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公式:

半年(全年)绩效工资总量=半年(全年)考核得分/60基础绩效基数。

(2)园区考核得分60分以上,在发放基础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发放奖励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公式:

半年(全年)绩效工资总量=(考核得分-60)/40奖励绩效基数+基础绩效基数。

下半年园区(开发区)绩效总量=全年绩效工资总量-上半年绩效工资总量。

3.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等于个人岗位系数乘以个人考核系数。

(1)个人岗位系数。按照岗位贡献度,设立七档岗位系数,七级岗位系数1.0,六级岗位系数1.1,五级岗位系数1.2,四级岗位系数1.4,三级岗位系数1.6,二级岗位系数1.8,一级岗位系数2.2。

(2)个人考核系数。个人绩效考核得分除以100作为个人考核系数。

个人考核系数计算公式:

个人考核系数=个人绩效考核得分/100

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按照园区(开发区)个人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4.个人绩效工资。个人绩效工资等于园区(开发区)半年(全年)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园区(开发区)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之和乘以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个人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个人绩效工资=园区(开发区)半年(全年)绩效工资总量/园区(开发区)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之和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5.绩效工资审批发放流程。

(1)园区(开发区)根据考核结果填报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报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2)园区(开发区)按照个人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总量限额内进行二次分配。由园区(开发区)填写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审批表和汇总表//www.58yuanyou.com。审批表和汇总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留存。

(3)园区(开发区)将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九条绩效工资纳入园区(开发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条园区(开发区)实行全员聘用制后,所聘人员原档案工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园区分别报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政策确定、调整,并及时将工资调整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呈报相关部门。原编制内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按照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园区(开发区)工作人员除学历补贴外,原享受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和各种特岗津贴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园区(开发区)薪酬分配办法要在本园区范围进行公示,并报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园区(开发区)实行全员聘用后,聘用人员的绩效薪酬管理工作由园区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园区(开发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工资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理顺区与国开区关系、建立园区激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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