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昂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不少走在婚姻边缘的夫妻在办理离婚时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婚前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而当婚姻出现了不可弥补的裂痕,而上述的情况又称为离婚的绊脚石。不少人在这块绊脚石上出现了大大小小不同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块绊脚石,保证离婚时应有的权益呢?下面请大家跟我来看一个经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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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生在EwhTcslV09年5月。产权人登记为胡女士、邱先生、邱小某三人共同共有。现胡女士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胡原由网女士认为由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房屋为原、邱先生三人共有,而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因此要求分割房屋//www.58yuanyou.com,但是邱先生一直以孩子未成年为由拒绝分割。胡女士为此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中昂律师事务所。

经过沟通研究,我们发现邱先生不愿意分割房产的根本原因是考虑到未成年房产不会被分割,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屋增值,邱先生要在房产上获得更大的利益。为了保证胡女士和邱小某在离婚后的权益,我们选择将登记房产时的意愿作为本案件的突破口。关于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的这种情况,不能完全的根据登记情况来进行判决。在房产登记之前,两人将房产的赠与子女的意愿是否属实,若未属实,则那么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因此该房屋还是可以在离婚时、离婚后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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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第三方拥有者邱小某来说,在父母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原由网出资,也没有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配额方面本应有着适当的比例调解。在判决过程中,邱先生考虑到其与胡女士虽然离婚,但EwhTcslV共有关系不能终止,且邱小某无力给付其经济补偿款。考虑到邱小某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处居住生活以及邱先生的实际给付、偿还能力等因素,邱先生念及父子的亲情,要求仍然保留其子邱小某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也在情理之中。毕竟,父母的离异,并不能改变子女与父母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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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中昂律师团队和胡女士的不懈努力,最终胡女士得偿所愿,成功的争得房产所有权,补偿邱先生房屋价值差价。师认为当事人不能一味地坐等法院给的方案或者对方的处理方法,而是应该主动去解决事情,建议法院怎么样的解决方案,毕竟成事在人。胡女士立在争得房产,方便和孩子居住,孩子上学。因此,那就更加不能坐以待毙,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主动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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