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冒名的上一句

近期“冒名顶替”再次引发热议,成为危及教育公平,并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热点事件。2001年“齐玉苓案”、2009年“罗彩霞案”、2016年“王娜娜案”,2020年“陈春秀案”……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公示清查结果,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

顶替冒名的上一句

“冒名”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顶替”则可扩张侵害公民社会权利、政治权利,隐藏着纪委监委应予查究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2020年6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严查“冒名顶替”背后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要查明事实真相、揪出顶替者,更要对涉权腐败一查到底!

一、冒名顶替的民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人格权编,其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101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www.58yuanyou.com、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www.58yuanyou.com: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顶替冒名的上一句

冒名顶替即是 假冒,是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进行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 假冒不同于盗用之处在于不仅非法使用他人姓名,而且直接冒用他人身份实施法律行为。 假冒姓名行为比盗用姓名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要大,且损害后果不局限于民事领域。

姓名权存在妨害行为或极有可能存在妨害行为时,可以行使姓名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实现制止和预防侵害;姓名权受到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行使姓名权侵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冒名顶替损害后果超出民事领域的诉求,则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的难题。被冒名顶替者陈某,希望山东理工大学能给她一个重新入学的机会;王某送给冒名顶替者一句话:“我就是穷死,也不会要这种钱”。

二、宪法第一案的困顿

1990年,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dlTDyNQZ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www.58yuanyou.com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曾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探索了通过民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司法路径。然而,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同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废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齐玉苓案批复 ”)。“宪法第一案”后,再无“宪法第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只确立了“姓名权纠纷”案由,并无“教育权”的案由规定。齐玉苓案,被告侵害姓名权是其行为的本质,受教育权的损害后果是造成的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本质确定,而不能根据损害的后果确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确立“教育权纠纷”,符合民法原理,但却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民事司法的困顿。

三、姓名权保护新路径

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2020年6月29日,《关于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的通报》发布:

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25名公职人员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等;对2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对陈艳萍(冒名顶替者)、陈巨鹏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中专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15名公职人员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对陈伟(冒名顶替者)、陈丙苓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除本次通报的这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外,工作专班正对反映山东省“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对涉及的被冒名顶替者的合理诉求,工作专班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没有公权力的滥用、庇护,冒名顶替者难以鱼目混珠,大行其道。民法典保护民事权利,有其界限和不足。监察改革、纪法衔接,正释放制度优势的红利,向利用公权力实施冒名顶替,侵犯民事权利者亮剑,开辟了民事权利保护新路径。当然,党纪政务处分之外,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仍有诸多实务疑难。例如,因民事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责令退赔”;积极履行民事责任,是否可以作为衡量处分轻重的参考因素;纪委监委是否可以参考类似案件的民事判决,主持民事赔偿调解;审查调查证据与民事证据的衔接转化;党纪政务处分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等,尚需实务探索。

注释:图源网络,侵删。

系列论集目录:原由网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1保障实施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2知识产权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3冒名顶替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4违规营利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5财产合法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6婚姻家庭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7基层治理

纪委监委实施民法典8应急征用

作者介绍

顶替冒名的上一句

高金 律师

盈科(昆明)行政与监察合规部主任

南开大学法学博士

云南省监察法学研究会筹建组员

云南省反腐倡廉建设研究中心成员

云南省禁毒教育培训科研基地成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常务理事

云南纪检监察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

顶替冒名的上一句

钱松 顾问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法律顾问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法律顾问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盈科(昆明)行政与监察合规部顾问

亚洲犯罪学会(ACS)终身会员

联合国药物与犯罪办公(UNODC))专家库入选专家

原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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