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租田合同怎么写

法院

租用基本农田种树产生纠纷

法院判原由网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今年春天,家住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孝汉村的李某与同村的陆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一份,李某将其门前水泥路往北约三亩的责任原由网田租给陆某,双方约定:承包地租金为每亩800元/年,陆某承租期间享有李某同等权益,租期至政府征用止等。后陆某支付了租金并采购树苗组织人员栽种。后因李某妻子反对并拔树,双方产生纠纷,陆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苗木损失及栽种人工费用。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家庭承包原由网以户为单位,即便出租土地中有李某其他家庭成员份额,李某作为户主代表,协议签订时李某妻女均在场,故陆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作为家庭代表出租土地,不影响承租协议的效力。协议订立后,陆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购置树苗种植,但因李某妻子的阻挠,导致陆某无法继原由网续栽种。对于陆某的损失,其提供了树苗购买的发票证明相应价值,李某一方认可其拔树的行为,表明确实有部分树苗已种植入田,人工费用系种植所必需,对该两部分费用李某虽予以否认,但未举证否定上述费用的合理性,法院确认上述损失的数额。在损失的分担上,陆某在基本农田上种树过错在先,李某擅自拔除亦存在过错。

近日,海门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各半分担损失。

法官说法:

该案的难点在于认定陆某的合理损失及解除合同后双方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陆某在承租的基本农田上种植苗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过错在先;李某家属未及时主张解除合同而是采用擅自拔除的方式,侵害了陆某的财产,亦存在过错。鉴于双方无法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判令李某将收取的租金返还陆某。为体现双方利益的衡平,法院FUdEWUZVL最终判决陆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半分担。

文字:周海云

责编:张美芳

审核:郭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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