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说工程量大了事难办怎么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www.58yuanyou.com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实务难点

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何认定与使用?

本期的问律师我们就这一问题通过实务案例、相关解释、法理分析等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看一道二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一道对法规的训练题[单选题]: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 )确认。

A.口头文件 B.书面文件 C.其他文件 D.法律文件

这道题我看到他们给的标准答案的选项是“B、书面文件”。

如果继续就这一问题与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人员进行实务中的认定方案进行沟通,他们给出的答案也往往是,需要书面文件来证明是否存在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事实。如果进一步问,老板给包工头的微信吩咐算不算是存在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事实,电话录音能够证明算不算?短信安排算不算?发包人项目经理安排算不算?碰到这一问题时,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回答就五花八门了。

那么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回答是否正确呢?

我们继续展开问题,通过最高法院及部分省高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观点来分析实务中对没有签证的工程量确认方案。

案例一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等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1142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路面工程确认单》能否作为认定实际工程量的依据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以及第八条关于“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原由网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www.58yuanyou.com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的规定,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是对工程施工项目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兴业公司基于对建筑行业工程承包普遍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理解以及其与湖南建筑总公司为主组建的第十二标段项目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大量业务往来,有理由相信该项目部有包括确认实际工程量在内的代理权利,故该项目部在案涉《路面工程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以及有关项目经理签字等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及于湖南建筑总公司”。

《路面工程确认单》上虽有“中间计量数据”的记载,但这一表述不是既有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含义并不清楚、法律后果亦不确定,二审法院在湖www.58yuanyou.com南建筑总公司与兴业公司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有争议且未能最终协商结算的情况下,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达成、且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数量汇总表》与之印证的《路面工程确认单》作为确定实际工程量的结算依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

案例二

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邓仁达建//www.58yuanyou.com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434号]

最高法院认为:“(二)关于涉案工程量签证表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从一、二审查明的相关事实看,2011年5月25日,邓仁达与昆明三建确认,2011年5月25日邓仁达累计完成的盈江县弄璋镇南多等5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四标段工程量价款为627314.25元。2011年8月25日,邓仁达与昆明三建确认,本月邓仁达完成的盈江县弄璋镇南多等5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四标段工程量价款为624,780.006元。昆明三建与邓仁达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形成了两份工程量签证表,且工程量签证表加盖有昆明三建项目部的印章。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昆明三建对工程量签证表上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仅抗辩认为所涉工程量签证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但并未提供邓仁达施工工程量的有效证据,且昆明三建申请再审时亦未提供足以否定工程量签证表真实性的有效证据,故工程量签证表的证明力依法应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该工程量签证表为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并昆明三建签字确认,昆明三建虽对工程量签证表记载的工程量存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工程量签证表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案例三

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6)苏民终1439号]

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万濠公司提出的各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关于基础超挖的问题。本院认为,基础工程属于隐蔽工程,由于现场无法踏勘核实。虽然苏兴公司提供的签证没有万濠公司人员签字,但是相关签证均有附件,附件中由万濠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人员签字,部分附件亦有万濠公司人员签字,且设计单位人员就地基设计变更亦予以签字确认,并陈述根据现场验槽情况需要超挖,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造价753,255.99元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签证18号、21号涉及内庭楼板增加造价共计12,000元,签证虽然无原件,但鉴定人员经现场勘验后,且在一审鉴定过程中将其认定为双方无争议的变更签证,二审中上诉人主张该工程量未发生依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签证001、002、003涉及工程造价分别为3,786.65元、500.87元、8,214.23元,虽然没有上诉人万濠公司签证,但有万濠公司聘请的监理项目部的签字盖章,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量应予增加并无不当”。

上述三个案例基本涵盖了实践中对工程量出现争议时,签证单表述不完整或者没有签证单时,最高院对这一事实的处理意见。

通过这些案例也可以看出,工程量有争议的,以签证为准,没有签证的,法院可以按照其它有效证据来确认。一般来讲,施工方制作的施工日志(最好有监理方的签字)、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来往函件、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的会议纪要、发包方出具的变更通知、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工程费用定额、工程量签证单等均可以作为其他有效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总工程师与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之间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对话、录音对话等,也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但这类证据最好要有其他证据配合形成证据链,容易形成让法官能够确认的工程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3月发布) 第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最后,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证明。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它依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律师建议

虽然没有签证的时候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的形成,但毕竟签证单才是确认增加工程量或者变更工程量的最佳证明方式,实务中建议施工过程中,完善施工资料,尽量形成有效的书面文件,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诉讼。

作者:李寅榕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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