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戏票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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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东奥会计在线、中国税务报,整理:度川财税管理研究部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那么,发票丢失该怎么办呢?

1先看看丢失发票有哪些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8日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www.58yuanyou.com失声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若丢失发票了,

1、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可自选媒体,非必登《中国税务报》声明作废。

2、接受上限3万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原由网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处理汇总如下:

丢失情况

丢前是否认证

认证凭证

抵扣凭证

记账凭证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已认证

——

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

记账联原由网及《证明单》复印件

未认证

记账联复印件

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

记账联及《证明单》复印件

丢失抵扣联

已认证

——

发票联复印件

发票联

未认证

发票联

发票联复印件

发票联

丢失发票联

抵扣联

抵扣联复印件

抵扣联

特殊情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京国税函〔2018〕1号通知中,正原由网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也就是说北京市范围内的销售方在面对购买方索取此证明时候将不能为其出具。

梦见戏票丢了

值得注意的是:

1、 北京文件取消备注“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增值税发票状态实时可控可查,不再www.58yuanyou.com需要出具此证明”,是否是全国取消《证明单》的前奏?

2、 目前只有北京取消了《证明单》,其他地区如果没有规定,依旧按照2014年第19号公告执行!

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规定,如果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处理如下:

1、 取得发票开具方丢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开票单位出具的注明原来丢失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并盖有公章的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挂失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3、 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重要提醒

千万不要直接在系统作废丢失发票或者红字冲销丢失发票后重新给客户开具新的发票,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是违规的!

且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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