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招统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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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招统分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制,集中多个行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成立综合执法局,即各执法队伍以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活动。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做法都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与此同时,新整合组建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支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意见中,都提到实行“局队合一”模式,即执法队伍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活动。

综上,“综合执法”与“局队合一”都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有益探索实践,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公正,是对依法行政理念的充分践行。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两种模式,结合执法实践,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几点个人建议——统招统分,查罚分离。

一、 局队合一模式

1.有利于夯实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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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伍以主管局的名义执法,是对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以来所承担的监管职责的认可与进一步强化。即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还负责对所辖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五份指导意见中都明确指出,执法队伍所履行的执法职能是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通俗的说,执法权就像是“一把刀”具有威慑力。一般而言,当行业主管部门手中有“刀”的时候,也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一支队伍、一个部门行使检查权与处罚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可直接进入到行政处罚阶段,进行立案查处。

同时,执法队伍与审批科室同属于一个部门时,其内部间的信息共享交流也更加方便快捷。例如执法队伍可及时掌握执法对象数量的动态变化;当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时,可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审批部门,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之一。

3.有利于对主管行业领域的全周期全过程管理

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处罚,当三者同属于一个部门时,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有事只需要找一个部门就可以了。在这个意义上看,确实可以方便群众办事。

“局队合一”模式本质上是将行政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归于同一部门。在以上三个“有利于”的同时,客观上则可能因权力集中造成执法不公、权力寻租。

当检查权与处罚权同属于一个部门时,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能由于收受贿赂、个人私利或是受某些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选择性执法,该罚不罚,不该罚乱罚。

二、 综合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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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利于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加强执法保障

成立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可以统一协调,统筹使用,以保障执法需求。

2. 有利于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各执法队伍隶属于同一部门时,有利于队伍之间的业务交流。当某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执法事项时,更便于调动多种执法队伍参与执法。

在当前的综合执法模式下,综合执法局与行政主管部门都具www.58yuanyou.com有检查权,客观上必然造成二者间的职责重叠,导致推诿扯皮或重复检查。原因在于,一方面,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使审批权准入了一批执法相对人之后,必然要通过行使检查权来履行所谓的行业监管职责。而部分地区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后,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被“收编”,其行业监管力量在客观上被削弱,但其行业监管职责并未随之弱化。因此,在心理上,干活的人被抽走了,“刀”被拿走了,但要干的活要负的责任却没少。

另一方面,综合执法部门认为不能躺在家里等着案件送上门,所以也要出门检查。那么,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综合执法部门也要检查,便造成重复检查或者推诿扯皮。

三、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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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为发挥“局队合一”“综合执法”两种模式的优势,扬长避短,建议行政执法实行 “统招统分原由网,查罚分离”

主要内容www.58yuanyou.com是: 1.建立执法学校;2.实行查罚分离,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执法检查任务,综合行政处罚部门主要承担行政处罚任务;3.实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4.实行执法职级制度。

(一)建立执法学校

由执法学校按安全生产、环保、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执法队伍种类统一招收执法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考核,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后,再分别分配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处罚部门。

通过强化执法资格考试,严把执法人员进口关,从源头上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素质,为今后的执法活动打下良好基础。

目前执法资格的培训考核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是省级法制部门负责,其特点有以下三点:

一是难度偏低。难的不是取得执法资格,难的是通过公职类考试取得“编制”。只要有编制,通过执法资格只是时间问题。

二是偏重理论学习。执法资格培训多注重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考核方式也以笔试为主,在“执”字上面花费的功夫还不够。打个比方,执法就像开车,开车一定要有驾照,执法也一定要有执法证。考驾照时,科目一科目四就是理论学习,但真正要学会开车还要过科目二科目三、要实践操作;执法也是如此,既要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能通过规范的执法程序真正让行政相对人去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违法责任。

三是考试不通过对执法人员而言没有实际影响。甚至于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后,反而因为有了执法证要承担执法检查任务,钱也没拿更多,还不如不通过。(事业编制拿不到执法补贴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虽然不同执法队伍在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方面有所不同,但都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活动、承担执法责任。在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各执法队伍在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方面都是有共通之处的。

故建议, 通过公职类考试进入到执法学校的执法人员,不论是事业编参公编还是行政编,其身份都是“学员”,工资收入统一按照学员的标准发放,只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证,分配到具体的执法队伍时,其工资收入才能相应的提升。以此激发学员认真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毕竟,论执法,这些人应该是专业的。

另一方面, 在执法资格培训与考试中要加大“执行”的比重。重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特定情形下的处置方式(如遭遇暴力抗法)RvfvPd、笔录询问等今后执法活动中都必然用到的技能,让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担任教官,让理论联系实践。

实际中,执法检查的工作量一般大于执法办案的工作量,故在进行人员分配时,可对执法检查岗予以倾斜。

所有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之后的培训复训都由执法学校统筹安排,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执法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实行查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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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队伍均予以保留,由前者的执法队伍承担行政检查权与部分行政处罚权,后者的执法队伍承担行政处罚权与调查权,二者通过证据移交等方式,实现检查与处罚的衔接。

“检查权”与“处罚权”分离后,实际上形成一种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处罚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的监督关系。

一方面,综合行政处罚部门不再具有通过检查获得违法行为线索的权力。其获得线索渠道只有三个: 一是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证据,三是群众的投诉举报。

即综合行政处罚部门看似掌握处罚权,权力很大,但因无检查权而无法“主动作为”;尤其是当其收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证据,经调查后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必须将此结果及依据反馈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一个解释,以此倒逼其充分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另一方面,因行业主管部门独立行使检查权,若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移交相关证据,则责任自担。且因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权归属于综合处罚部门,如果执法检查人员徇私,被举报后,经综合处罚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关纪委监察机关即可以介入追责。以此倒逼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综上,实行查罚分离有利于避免重复执法,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提升执法检查效率;有利于执法检查人员钻研业务、集中精力、提升检查针对性;有利于执法办案人员钻研业务,集中精力,提升办案效率和案件准确性,防止办错案;有利于公正廉洁执法,防止权力寻租。

1.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行使行政检查权与部分行政处罚权(简易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执法检查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需赘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罚。此外其他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证据采集,对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固定,并及时移交综合行政处罚部门。

综合行政处原由网罚部门收到移交的证据后即予以立案查处。若移交的证据充足则以此做出处罚决定;若移交的证据不足还需补充调查的,即由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将结果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

2.综合行政处罚部门行使调查权与行政处罚权(一般程序)

调查与检查是有所区别的,调查往往涉及到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可证明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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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 调查指执法人员通过对已有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现场核查,调取复制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笔录询问等过程,判断是否存在应当采取相应执法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应当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证据材料。调查具有突发性。

检查指执法人员通过对被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过程,判断是否应当采取相应执法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检查具有计划性、常态性。

当然,调查与检查并非完全割裂。实际工作中,通过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的取证实际上就是二者之间的交叉重叠。

综合行政处罚部门独立行使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必然需要证据支撑,故由其行使调查权。

(三)实行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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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处罚在时间及逻辑上有着明显的递进、承接关系;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上,有着大量的重叠交叉。因此,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具备检查与处罚的能力都非常必要。建立“轮岗制度”有利于锻炼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加深其对检查与处罚的理解感悟。同时,也可缓解职业疲劳。

具体实践建议以三年为周期,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与综合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办案人员实行轮岗交流。

四)实行执法人员职级制度

该项制度深圳市已建立实行,即根据任职条件、工作业绩等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具体内容可参照《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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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兼顾效率与公正是我们坚持追求的目标,经济发展是这样,行政执法同样如此。

目前各地市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对执法领域的改革基本都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的表述。

因此, 政策总是会有的,改革进行时,我们都是追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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